鄭州市人才落戶政策實施辦法(暫行)
2020-11-19 14:42:06 來源: 點擊:48067 喜歡:0
第一條 根據《中共鄭州市委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智匯鄭州”人才工程 加快推進國家中心城市建設的意見》(鄭發〔2017〕23號)和常住戶口登記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愿遷入鄭州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地區落戶的中專以上畢業生、職業(技工)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和技能人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擬將戶口遷入我市城鎮地區的人才,需提供以下基礎材料:
(一)應屆中專以上院校畢業生(含兩年擇業期內)和職業(技工)院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和居民身份證;
(二)往屆中專以上院校畢業生和職業(技工)院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三)已注銷戶口的留學歸國人員提供出入國(境)有效證照、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和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
(四)未注銷戶口的留學歸國人員提供出入國(境)有效證照、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五)技能人才提供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第四條 擬遷入人才根據落戶地址的不同情形,辦理手續時除提供(第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分別提交下列材料并到相應派出所辦理。
(一)落戶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人才交流中心存檔證明,到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二)落戶在親友戶口所在地的,提供戶主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戶主同意入戶證明,到其親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三)租賃房屋的(房主同意落戶),提供帶有房主同意落戶條款的房屋租賃證明、房主房產證,并需房主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入戶到租房地址;
(四)租賃房屋的(房主不同意落戶),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主的居民身份證和房產證,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入戶到社區集體戶口;
(五)已有工作單位且單位有集體戶口的,提供單位同意入戶證明,到單位集體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在受理材料時通過教育、人社部門的相關網站核查畢業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等相關證件的真偽。如網上不能核實的,由教育、人社部門進行學歷和證書的認定。
第六條 自愿在我市落戶的人才,可根據公安機關戶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提供關系證明、居住證等相關材料申請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解釋。
上一篇:鄭州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實施辦法(暫行)
下一篇:鄭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購房補貼發放及 非鄭戶籍人才購房實施辦法(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