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實施辦法(暫行)
2020-11-19 14:42:12 來源: 點擊:46844 喜歡:0
第一條 根據《中共鄭州市委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智匯鄭州”人才工程 加快推進國家中心城市建設的意見》(鄭發〔2017〕23號)精神,為進一步落實《鄭州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是我市企業、科研院所牽頭組建的制造業創新中心。
第三條 對列入市級及以上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名單的,自成立獨立法人起,市財政每年給予50萬元的資金資助。被認定為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經專家評價合格后,按照上年度非財政經費支持的研發經費支出額度,市財政給予不超過20%、最高1000萬元的補助,連續支持三年。對列入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名單、屬于企業法人的,或被省認定為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的,按照省補助資金給予1:1配套,配套資金與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補助資金不重復享受。對成功創建為省、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引進的省級以上制造業創新中心和被省推薦創建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一事一議給予支持。
第四條 制造業創新中心申報程序是:
(一)申報推薦。材料提交到縣(市、區)工信部門,經初審后,行文上報市工信委;
(二)評審培育。市工信委組織專家評審和考察,確定擬培育名單,經公示后進行公布;
(三)考核認定。創新中心依托載體滿足以下3個條件,即可向所在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1.依托載體的法人注冊手續完成并取得營業執照(登記證書);
2.依托載體管理層全部到位并有效開展工作;
3.依托載體內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并有效運行。
(四)市工信委組織專家考核確認。通過考核的,正式命名為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
第五條 申報制造業創新中心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申報書》并編制相關材料;
(二)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基本信息表;
(三)成員單位(企業/高校/科研院所)信息表;
(四)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方案;
(五)申報單位營業執照;
(六)牽頭單位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上市公司可提供網上鏈接);
(七)成員單位之間的合作協議;
(八)制造業創新中心各項規章制度、組建的章程;
(九)各成員單位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等;
(十)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等。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問題由市工信委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