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社會事業人才薈萃計劃實施細則 (暫行)
2020-11-19 14:42:42 來源: 點擊:16391 喜歡:0
第一條 根據《中共鄭州市委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智匯鄭州”人才工程 加快推進國家中心城市建設的意見》(鄭發〔2017〕23號)精神,為加強社會事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推進社會事業人才培養開發,在教育、文化、醫療衛生、人文社科等領域,大力引進培養一批知名教育學者、醫療專家、文化名家和藝術大師。到2020年,在社會事業領域引進培養1000名具有國內外專業領域領先水平的國家級領軍人才、在全國具有較高學術造詣和行業影響的地方級領軍人才、在專業領域成績較為顯著、具有較大發展潛能的地方突出貢獻人才,加快培育1000名左右網絡傳媒、城市規劃設計、市政管理、環境工程、社會工作等方面專業骨干人才,形成與建設國家中心城市相適應的社會事業人才隊伍。
第三條 每年定期編制發布《鄭州市社會事業領軍人才和骨干人才需求目錄》(以下稱“需求目錄”),作為高層次社會事業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和專業技術骨干人才引進培養的依據。
第四條 圍繞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社會事業發展,積極開展人才需求預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定期向社會公開發布需求目錄,充分發揮需求目錄在社會事業人才引進方面的宏觀導向作用,促進人才結構和社會事業的協調發展。
(一)計劃申報。每年11月,市級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布局和本行業需要,在充分了解掌握所屬企事業單位人才需求的基礎上,制定次年引進培養高層次社會事業人才及急需緊缺人才年度計劃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二)計劃內容。計劃主要包括擬引進、培養人才的數量、方式、人才類別、從事專業、基本條件、崗位(職務)要求、薪酬范圍等內容。
(三)目錄發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各行業申報的計劃進行匯總溝通,形成需求目錄,于每年3月底在媒體發布。
(四)有關要求。需求目錄每年編制一次,一經發布,各單位應嚴格按照需求目錄內容及要求予以實施。需求目錄執行期間,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須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后發布。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高層次社會事業人才及急需緊缺人才申報認定工作,具體程序是:
(一)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其申請表中加具推薦意見后,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送到主管部門審核。其中,市級委局辦所屬企事業單位人員按隸屬關系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縣(市、區)級委局辦所屬企事業單位人員按隸屬關系由其所在縣(市、區)主管部門審核。經綜合認定達到相應層級水平,且符合分類認定標準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加具推薦意見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我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有關政策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未通過審核的,將結果反饋給申報單位;通過審核的,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并經市政府研究確定后,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三)對公示無異議的,正式發文公布名單。
(四)申報認定工作每年開展2次,每年5月、10月組織認定。
第六條 申報認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鄭州市高層次社會事業人才及急需緊缺人才申請表;
(二)有效身份證明;
(三)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鄭州市社會保險單位參保證明;
(五)最高學歷證書、最高學位證書(取得國外院校和港澳臺地區院校頒發的學歷、學位人員,須分別提供《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書》);
(六)屬創業人員的,提供營業執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第七條 入選的人員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對入選社會事業領域中的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地方突出貢獻人才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入選的急需緊缺人才按認定層次給予5—10萬元獎勵。
第八條 實施社會事業人才國際化培養資助計劃,每年資助一批優秀人才赴國(境)外學習進修。資助計劃按照個人申請、單位審核、評審認定、撥付資金的步驟實施,每年3月份受理申請。根據培養時間和層次給予不等的資助,1至3個月給予3萬元資助,3至6個月給予5萬元資助,6個月以上的給予10萬元資助。
第九條 著眼我市重點領域、重點行業急需緊缺人才、專業技術骨干人才的培養需求,依托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通過舉辦高級研修班、學術會議和選送有發展潛力的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到國內知名高校、科研機構進修培訓等形式,加強急需緊缺人才和專業技術骨干人才的培訓。根據培訓時間和層次給予不等的資助,3至6個月給予2萬元標準的資助,6個月以上的給予4萬元標準的資助。
第十條 高層次人才的服務保障按照“智匯鄭州”人才政策相關規定落實。
第十一條 建立考核評估機制,對業績突出、達到預期效果的,繼續享受相關待遇;對未達到預期效果,與單位終止合同,每年在引入單位工作時間少于6個月,因個人原因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終止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釋。